GB 19218-2003 2003-06-30實施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外環境防治法》,防治醫療廢物焚燒爐對環境的污染,保護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為試行標準,自2003年6月30日起實施,試行期限為一年。
附件: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(試行)(GB 19218-20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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